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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17:07:11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超伟:

       身份证号码:445302199202xxxxxx

       地址: 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联合村委罗坝村90号

       2019年12月25日,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云城区河口街道红阳村委六元村红阳路口对面新城快线侧的租赁厂房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安排人员从外地拉回废布碎、废海绵、废塑料等工业固体废物约850吨倾倒堆放在你租赁的厂房,倾倒堆放(贮存)场地地面未硬底化(无防渗层),四周未构筑有围挡,部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2月21日1份,2019年12月25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25日1份、2019年12月26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12月25日);

     4.土地厂房租赁合同1份;

     5.李超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云城区河口街道办事处《关于河口街红阳村委新城快线侧厂房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说明》;

     7、我局2020年2月12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20〕2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3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1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该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约850吨,数量较大,你还伙同他人在云城区其他地方倾倒堆放了大量工业固体废物(另案处理),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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