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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07-14 15:37:36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2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瑞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2MA547F6Y5Q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连塘石梯迳(青洲水泥厂直行400米高速公路下)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赁位于云城区高峰连塘石梯迳的两个钢结构厂房以及一个露天的场地,其中一个钢结构厂房堆放(贮存)有铝灰等固体废物,露天场地和另一个钢结构厂房倾倒堆放有大量废布碎、废玻璃纤维、废海绵等工业固体物约3073吨,露天堆放场地未硬底化(无防渗层)、四周未有围挡,堆放(贮存)场地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2月21日1份,2019年1月11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2月21日2份, 2019年12月23日1份, 2019年12月26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12月21日);

       4.云浮市瑞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文身份证影印件1份;

       5.云浮市瑞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

       6.朱建文与承租方梁子明租赁合同影印件1份;

       7.云城区高峰街道办事处《关于高峰街石梯迳、原彩营松香厂垃圾废弃物处置清运费用情况说明》。

      8.我局2020年2月13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20〕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3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你公司露天堆放(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堆放场地没有采取硬底化(无防渗层)措施,四周没有构筑围挡等设施,钢结构厂房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也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以及你公司擅自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约3073吨,数量巨大,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隐患,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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