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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28 号)

发布时间:2019-12-19 17:40:15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9〕2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毛亦勤(云城区名豪汇酒吧):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216105

经营者:毛亦勤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兴云西路165号西侧


  2019年10月17日晚,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兴云西路165号西侧(原三益大酒店停车场,现广晟商务酒店停车场)的酒吧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酒吧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酒吧正常营业,主要从事酒吧、卡拉OK、歌舞厅(含演出歌舞娱乐),设有19个包厢和1个大厅。经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酒吧娱乐场所边界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东面、厂界西面、厂界西南面边界噪声分别为:70.5 dB(A)、67.6dB(A、59.3 dB(A)),边界噪声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排放限值2类环境功能区夜间环境噪声排放限值50dB(A)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2、2019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3、2019年10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照片7张:

  4、云城区名豪汇酒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云城区名豪汇酒吧经营者毛亦勤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9)声字第10001号]1份共5页;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36号)、送达回执各1份。

    你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你酒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30号),告知你酒吧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酒吧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酒吧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边界最大超标20.5分贝,超标严重,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我局决定对你酒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酒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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