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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 27 号)

发布时间:2019-12-19 17:32:5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罚〔2019〕 27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锦泰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QQ8HXX

法定代表人:章晓波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村委梦寨开发区。


  我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该项目占地约5216平方米,总投资额约250万元(其中生产设备和基础建设约212万元,租金约38万元)。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和设施有:5台快锯、2台自动磨、1个补板工场,配套建设有废水处理沉淀池。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

  2、2019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

  3、2019年10月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照片8张;

  4、云浮市锦泰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5、云浮市锦泰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晓波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1页);

  6、云浮市锦泰石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冲边村余屋队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页);

  7、我局2019年10月12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32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共3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9〕3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5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以及你公司属于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0万元人民币)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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