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35号 云浮市为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5〕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为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世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318TT8U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双上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5年9月3日上午9时4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到你公司(云浮市为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办双上村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占地面积约5500平方米,有1卡厂房,主要从事砂土洗选、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喂料机、8台搅拌机、2台振动筛、4台脱水筛等。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
2025年9月3日上午10时许,你公司洗砂生产线振筛机处有浑浊的生产废水满溢流出,生产废水沿你公司厂区地面排入你公司门前排水渠,该排水渠连接至布务河,最终汇入南山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作业,你公司外排的生产废水流量自2025年9月3日10时15分许开始变小,截至2025年9月3日11时仍有少许微浊的水流向外排出。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外排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的生产废水悬浮物浓度为256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6mg/L、pH值为4.8。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中其他排污单位二级标准规定的悬浮物(SS)100mg/L的24.6倍、化学需氧量(COD)110mg/L的1.14倍以及pH值6-9的标准。
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3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未发现你公司存在外排生产废水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9月3日1份、2025年9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3日1份、2025年9月15日1份、2025年9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志健、法定代表人朱世权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9月3日1份、2025年9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视频(2025年9月3日1份),证实你公司外排废水情况;
5.云浮市为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资格;
6.云浮市为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为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志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公司与杨志健存在委托关系;
9.《云浮市为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60万立方米/年水洗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洗砂建设项目经过了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0.云浮市为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领取了排污许可证;
11.《承包合作协议》影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生产设施设备以及生产场地的出租情况;
12.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CHT2509040)以及送达回执,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检测结果情况;
13.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34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29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5年12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关于云浮市为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的裁量标准,本案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3个(裁量权重加8%),排放的水污染物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属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排放口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裁量权重加0%),悬浮物超标24.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4倍(裁量权重加2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权重加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8%(7%+8%+23%),我局可对你公司处以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8%(7%+8%+23%)×100万元,即处以38万元的处罚。但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38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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