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34号 云城区丰殷农场
云环(云城)罚〔2025〕3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丰殷农场:
经营者:招德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52JJEC0N
详细地址: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会牛头朗村世界坑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农场(云城区丰殷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农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农场位于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会牛头朗村世界坑,经营有一养猪场,农场养猪场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其中养猪场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二级氧化塘约4000平方米),建有4个养猪舍棚,现场检查时,农场养猪场存栏生猪884头。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中3.1的规定,你农场养猪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经查,你农场养猪场第二级氧化塘设置有一个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后通过水泥预制管道连接下游约60米的水渠。现场检查时,你水泥预制管道正对外排放黑色废水。在你农场现场负责人廖建洪的现场见证下,我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农场养猪场外排养殖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CHT2506043显示,你农场养猪场外排废水的悬浮物浓度212mg/L、氨氮浓度87.7mg/L、总氮浓度112mg/L、总磷浓度21.9mg/L、粪大肠菌群浓度2.4×104 MPN/100mL,均超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24)二类区域排放限值(悬浮物浓度100mg/L、氨氮浓度40mg/L、总氮浓度70mg/L、总磷浓度5mg/L、粪大肠菌群浓度1000 MPN/100mL),其中悬浮物浓度超标1.12倍、氨氮浓度超标1.1925倍、总氮浓度超标0.6倍、总磷浓度超标3.38倍、粪大肠菌群浓度超标23倍。
2025年7月4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7号],责令你农场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农场进行复查,发现你农场原排放养殖废水的第二级氧化塘排放口已封堵,未发现有污水外排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6月25日、2025年7月1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5日2份、2025年7月1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农场经营者招德明、现场负责人廖建洪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6月25日1份、2025年7月1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丰殷农场存栏生猪管理台账影印件1份,证实你农场养猪场现存栏生猪数量;
5.云城区丰殷农场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实你农场经营主体资格;
6.云城区丰殷农场经营者招德明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农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7.云城区丰殷农场现场负责人廖建洪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农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你农场与廖建洪存在委托关系;
9.承包山地开发合同书影印件1份,证实你农场的土地租赁情况;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影印件1份,证实你农场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实你农场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12.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CHT2506043)以及送达回执,证明你农场外排养殖废水的检测结果情况;
13.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7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到你农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向你农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农场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农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农场于2025年8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于2025年9月5日上午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我局调查人员陈述了对你农场的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出示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及依据;你农场提出陈述申辩,对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辩论,你农场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会成员制作了听证笔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关于你农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废水不是故意排放、没有对周边村民和农田造成太大影响以及处罚金额过高的申辩理由,经研究,我局对你农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恰当,你农场提出的主张缺乏理据,没有证据支撑,我局不予采纳。
你农场于2025年8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准予你农场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农场送达《关于云城区丰殷农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农场于2025年9月27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农场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起点为7%,超标因子数目5个(裁量权重加8%),排放的水污染物为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属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排放口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裁量权重加0%),粪大肠菌群浓度超标23倍(超标20倍以上,裁量权重加2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权重加0%),我局可对你农场处以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8%(7%+8%+23%)×100万元,即处以38万元的处罚。但鉴于你农场在我局责令改正后已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农场按罚款标准(人民币38万元)的50%降低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
你农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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