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33号 云城区腰古镇欧氏家禽饲养场
云环(云城)罚〔2025〕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腰古镇欧氏家禽饲养场:
经营者:欧光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BX7PPU8U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永昌村委双稳村迳尾坝
根据腰古镇人民政府提供线索,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饲养场(云城区腰古镇欧氏家禽饲养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饲养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饲养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永昌村委双稳村迳尾坝,建有5个养殖棚舍(含1个育苗棚),肉鸭存栏量约17000羽、年出栏量约7-8万羽。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24)中3.1的规定,你饲养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你饲养场4个养殖棚舍采用水床工艺处理养殖粪污,育苗棚采用发酵床处理养殖粪污,并建有一个养殖废水收集池。现场检查时,你饲养场育苗棚舍的发酵床地面存在多处塌陷,养殖粪污泄漏到棚舍周边地面;从办公区数第二个棚舍水床存在一个缺口,有养殖粪污泄漏的痕迹;从办公区数第三个棚舍水床存在养殖粪污过满溢出的情况;你饲养场粪污收集池养殖粪污过满,防渗措施不完善,饲养场后背水沟养殖粪污沉积明显。
2025年7月18日,我局向你饲养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30号],责令你饲养场5天内及时有效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饲养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饲养场已对育苗棚舍发酵床原塌陷的地面进行修缮,周围无养殖粪污外渗情况;从办公区数第二个棚舍(无存栏)水床原存在的一个缺口已得到修补;从办公区数第三个棚舍(无存栏)水床养殖粪污水位已下降,目前无过满溢出情况;你家禽饲养场办公区背后粪污收集池养殖粪污较满,饲养场后背水沟养殖粪污沉积仍然明显。
你饲养场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7月14日1份、2025年7月3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饲养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饲养场经营者欧光勇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7月14日1份、2025年7月3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饲养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腰古镇欧氏家禽饲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证实你饲养场的经营主体;
5.云城区腰古镇欧氏家禽饲养场经营者欧光勇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饲养场经营者欧光勇的身份;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实你饲养场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7.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1份,证实你饲养场用地已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8.双稳村迳尾坝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证实你饲养场土地租赁情况;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30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向你饲养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饲养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向你饲养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26号],告知你饲养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饲养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饲养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饲养场现存栏肉鸭约17000羽(存栏量在30000羽以下,罚款3万元以下),鉴于你饲养场积极配合调查,但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我局决定对你饲养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饲养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饲养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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