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31号 张敏强(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张敏强养鸭场)
云环(云城)罚〔2025〕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敏强(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张敏强养鸭场):
经营者:张敏强
身份证号码:44530219**********
联系电话:183********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村委杨桃坑村29号
根据腰古镇人民政府反映,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养鸭场(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张敏强养鸭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养鸭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鸭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村委杨桃坑村,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建有3个养殖舍棚和3个水床,存栏肉鸭约2000羽,年出栏肉鸭约10000羽。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中3.1的规定,你养鸭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你养鸭场采用水床工艺处理养殖粪污,主要工艺流程为投药净化——投菌发酵——抽运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鸭场三个养殖棚舍中,有两个存有鸭苗,中间一个无存栏。你为了修缮其中一个有存栏的鸭棚的水床渗漏点,在该水床围挡凿开了一处缺口,但事后未及时修复,导致养殖废水从缺口处渗流,水床无法正常使用。
你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5年7月16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9号],责令你养鸭场立即改正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养鸭场进行复查,发现你养鸭场已对水床缺口进行修缮,未发现养殖废水外排情况。
你养鸭场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5年7月10日1份、2025年7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鸭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1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经营者张敏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5年7月10日1份、2025年7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张敏强养鸭场场主张敏强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养鸭场经营者张敏强身份;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实你养鸭场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实你养鸭场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9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向你养鸭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25号],告知你养鸭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养鸭场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公开道歉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鉴于你养鸭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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