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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30号 云浮市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04 17:01:38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5〕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名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DR311L2C

  联系电话:18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大石底九仔坑(云浮市新金角石材有限公司旁)

  根据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你公司(云浮市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大石底九仔坑(云浮市新金角石材有限公司旁),占地面积约7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加工、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破碎生产线(未作业)和1条搅拌生产线,并设有一个露天物料堆场,堆场现场露天堆放有约7000吨的石粉、陶瓷砂,物料堆体的最大高度约为5米,未采取覆盖措施,物料堆体周边设置了高约2米的围挡,围挡高度低于物料堆体高度;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场内搅拌生产线、运输车辆、铲车正在作业,但未采取喷淋等防扬尘措施,炮雾机等防扬尘设施亦未正常有效启用,搅拌生产线传送带未围蔽;你公司出口处建有一个洗车槽,但洗车槽水量少,大量泥浆沉积,运输车辆出场清洗效果差。

  2025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3号],责令你公司5天内改正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有3000吨石粉、陶瓷砂等物料,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搅拌生产线传送带仍未围蔽;你公司新建了洗车设备,但洗车设备规格较小,洗车效果仍不理想。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6月9日1份、2025年6月2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名劲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6月9日1份、2025年6月2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名劲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实你公司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3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年7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为:1.你公司受行业环境影响一直没有正常生产及销售,导致场地堆放过多物料,资金负担压力大;2.你公司自收到我局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已立即进行以下整改:一是把场地出入口进行了硬底化;二是购买一台洗车机和一台钢板结构洗车槽,并用蓝色铁皮对搅拌生产线传送带进行围蔽,炮雾机已安装并正常使用;三是你公司已将堆场原露天堆放的4000吨(总共7000吨)物料转移至车间,剩下3000吨仍在原地堆放,但已购买防尘网对其进行覆盖;3.由于雨天和公司资金问题,导致你公司整改超期。综上,请求我局免除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你公司提出的行业环境及经营困难问题并非法定免责事由。环境保护是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因经营困难免除或减轻其环境法律责任。我局在作出处罚告知时已基于你公司配合调查情况、整改时效性、违法后果等对罚款数额予以相应裁量。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该案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3日到你公司跟踪复查时,仍发现你公司存在大量物料(约3000吨)露天堆放、传送带未围蔽、洗车设备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你公司所陈述的硬底化、增设洗车设备、围蔽传送带、覆盖露天堆放的物料等措施,均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才完成,即未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3.本案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裁量恰当,若你公司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十五天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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