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27号 廖坤明(云城区腰古镇双河柏村廖坤明养鸭场)
云环(云城)罚〔2025〕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廖坤明(云城区腰古镇双河柏村廖坤明养鸭场):
经营者:廖坤明
身份证号码:44530219**********
联系电话:189********
详细地址: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村委双河柏村黄坑
根据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养鸭场(云城区腰古镇双河柏村廖坤明养鸭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养鸭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鸭场位于云城区腰古镇黄岗塱村委双河柏村黄坑,建有3个养鸭棚,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设计肉鸭存栏量约12000羽、年出栏量约25000羽,现存栏肉鸭约6400羽。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24)中3.1的规定,你养鸭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你养鸭场建有1个水床、2个发酵床和2个粪污池处理养殖粪污。你养鸭场水床处置工艺流程为:定时投入发酵菌分解,抽运处置。经查,你养鸭场西侧的养殖棚舍发酵床存在多处破碎缺口及渗漏点位,因为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修复,导致养殖粪污从缺口溢出及从渗漏点位渗出,流入旁边沟渠,沟渠养殖粪污沉积明显。
2025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养鸭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4号],责令你养鸭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及时有效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养鸭场已无存栏,发酵床破损和渗漏点已封堵修缮,鸭棚旁水渠水质清澈,无养殖粪污沉积。
你养鸭场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6月13日1份、2025年7月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经营者廖坤明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5年6月13日1份、2025年7月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腰古镇廖坤明养鸭场场主廖坤明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养鸭场经营者廖坤明的身份;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实你养鸭场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6.云城区腰古镇双河柏村廖坤明养鸭场定位情况,证实你养鸭场不在禁养区内;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4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21号],告知你养鸭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养鸭场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于2025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准予你养鸭场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并于2025年7月31日向你送达《关于廖坤明(云城区腰古镇双河柏村廖坤明养鸭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的审查意见》。你养鸭场于2025年8月1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养鸭场存栏肉鸭约6400羽(存栏量在30000羽以下,罚款3万元以下),鉴于你经责令整改后及时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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