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26号 曾令敏(云城区腰古镇曾令敏养猪场)
云环(云城)罚〔2025〕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曾令敏(云城区腰古镇曾令敏养猪场):
经营者:曾令敏
身份证号码:44530219**********
联系电话:139********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碑头村52号
根据腰古镇人民政府反映,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养猪场(云城区腰古镇曾令敏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升平村委碑头村双堤,占地面积约1640平方米(其中养猪场建筑面积约440平方米,氧化塘约1200平方米),建有3个养猪舍,检查时,你养猪场存栏猪120头。你养猪场靠路边北侧养猪舍占地面积约250平方米,设有一组三级化粪池,化粪池设置有3个PVC管排放口,其中有一个排放口有污水排放;靠路边南侧有2个养猪舍,有一个面积约1200平方米的氧化塘,设置有一个废水排放口直排猪场旁水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畜牧业03规定,你养猪场应实行登记管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未建立养殖粪污处置台账,亦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2025年5月8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0号],责令你养猪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改正未建立养殖粪污处置台账以及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猪场进行复查,发现你养猪场已建有养殖粪污处置台账,但仍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综上,你养猪场存在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我局发现并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
你养猪场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5年4月27日1份、2025年5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经营者曾令敏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5年4月27日1份、2025年5月20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腰古镇曾令敏养猪场场主曾令敏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养猪场经营者曾令敏身份;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0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养猪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6.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5年5月20日1份),证实你养猪场经我局责令整改后已建立养殖粪污处置台账。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6月5日1份),证实你养猪场于2025年6月5日填报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综上,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养猪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于2025年6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为:1、你养猪场属小规模养殖,未意识到需填报排污信息,且打开排污登记系统显示为企业版界面,故未进行填报;2、填报需使要用电脑操作,你因没有电脑设备且手机无法完成操作,导致填报延迟了几天;3、五月份因你母亲住院了一个星期,需要照顾,再次延误填报,最终于2025年6月3日在我局电脑才完成填报;4、受非洲猪瘟影响,你养猪场经历了2次疫情,现处于少量养殖状态且背负银行贷款,资金周转困难。综上,请求我局免除对你的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从事畜禽养殖业应当充分知悉自身权利义务,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排污登记系统提供操作指南并设有在线客服咨询功能,你既未主动了解填报要求、未自行操作填报,又未采取借用设备或向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求助等措施,导致未及时填报,你所称“系统显示企业版”“没有电脑”等理由均非法定免责事由,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依据;2、关于“母亲住院导致填报再次延误”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于5月8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5天内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5月20日现场复查发现仍未填报。根据你提供的资料,你母亲住院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至27日,与我局要求的责令改正期限不存在重叠;3、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拟处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裁量标准。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逾期未改正,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鉴于你养猪场积极配合调查,但经责令整改后逾期未能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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