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5〕 20号 罗干明养鸭场(丰堆村)

发布时间:2025-06-17 17:10:49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5〕 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干明养鸭场(丰堆村):

  经营者:罗干明

  身份证号码:442827************

  联系电话:1367*******

  详细地址:云城区腰古镇古田村委丰堆村旺榜坑

  接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25年3月12日到你养鸭场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养鸭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鸭场位于云城区腰古镇古田村委丰堆村旺榜坑,主要从事肉鸭养殖,鸭场建有5个养殖舍棚,鸭场舍棚面积约36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设计肉鸭存栏量约15000羽、年出栏量约75000羽,现存栏肉鸭15000羽。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24)中3.1的规定,你养鸭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你养鸭场5个养殖舍棚均设有水床对畜禽养殖粪污进行处置,并于鸭场下游设置有一氧化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氧化塘已干旱成旱塘,已不具备氧化塘功能。检查时,你养鸭场靠近旱塘的2个水床均有养殖废水通过鸭场排水管经旱塘外排至沙田大水利(灌溉渠),同时也有一股被你养鸭场养殖粪污污染的山水通过鸭场排水管经旱塘外排至沙田大水利(灌溉渠)。

  我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养鸭场排水口以及旱塘排水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CHT2503022显示:你养鸭场排水口以及旱塘排水口外排的废水的COD浓度分别为287mg/L和1.48×103mg/L、氨氮浓度分别为18.6mg/L和116mg/L、总氮浓度分别为23.6mg/L和160mg/L、总磷浓度分别为7.22mg/L和34.53mg/L、悬浮物浓度分别为377mg/L和1030mg/L、BOD5浓度分别为158mg/L和819mg/L、粪大肠菌群数分别为2.4×105MPN/L和1.6×106MPN/L。

  经调查,你养鸭场靠近氧化塘(旱塘)的2个水床自2025年3月10日起开始外排养殖废水,至检查时,该2个水床养殖废水已基本排干,共约160立方米;外排被污染山水总量约460立方米。你养鸭场的水床的主要处理工艺为投入发酵菌分解,抽运处置(灌溉),不能外排。你养鸭场违反操作规程外排水床养殖污水,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5日,我局向你养鸭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13号],责令你养鸭场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到你养鸭场进行复查,发现你养鸭场靠近氧化塘的两个鸭棚无鸭存栏,原外排养殖废水的水床已无养殖废水排放,养鸭场氧化塘排水口已封堵。

  你养鸭场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5年3月12日1份、2025年3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3月12日2份、2025年3月1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股东陈晓晖、现场管理谢良喜、场主罗干明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5年3月12日1份、2025年3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鸭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罗干明养鸭场(丰堆村)经营者罗干明身份证影印件1份,证实你养鸭场经营者罗干明身份;

  5.罗干明养鸭场(丰堆村)股东、管理人员陈晓辉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养鸭场股东、管理人员陈晓辉的身份证明;

  6.罗干明养鸭场(丰堆村)饲养员谢良喜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养鸭场现场管理人员谢良喜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2份,证实你养鸭场与陈晓辉、谢良喜存在委托关系;

  8.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实你养鸭场租赁的地方位于腰古镇古田村委丰堆村旺榜坑;

  9.检测报告1份及检测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养鸭场排水渠以及旱塘排放的畜禽养殖废水COD、总氮等污染物监测结果,并证实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向你养殖场送达《检测报告》;

  10.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13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8日向你养鸭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养鸭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鸭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鸭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养鸭场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权重为10%,你养鸭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加0%),排放的污染物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并在限期内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重加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天(1天以上5天以下)(裁量权重加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仅1次(裁量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12%(10%+0%+0%+0%+0%+2%+0%=12%),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的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养鸭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罚款。

  你养鸭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鸭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检察院,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