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14号 云浮市宏坚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4〕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宏坚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2AMAM6N
联系电话:13902******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塱头村委邺村山塘坑地段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塱头村委邺村山塘坑地段,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建筑用碎石、粉砂、环保砖加工、销售等,主要生产设备有1条砂石破碎生产线和1条环保砖生产线。你公司露天堆放成品粉砂物料约有12000吨,粉砂堆体最大高度约8米。你公司对成品粉砂等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2024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1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未生产,成品堆场露天堆放粉砂约12000吨,粉砂堆体最大高度约8米,成品粉砂大部分采用黑网进行覆盖,未设置围挡;你公司传送带采用帆布进行围蔽,并增设2台雾炮机(未完成安装)。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12日1份、2024年7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管理人员张石林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7月12日、2024年7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宏坚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宏坚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球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宏坚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张石林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张石林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云浮市宏坚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相关情况;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1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对成品粉砂等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1、你公司愿意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加强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进一步优化环境管理;2、你公司厂内粉砂堆积如山,生产不正常,以及天气反常造成强烈冲击,使你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3、由于近期天气变化无常,你公司无法精准掌握天气,致使你公司无法在7天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只采用黑网进行覆盖。请求我局撤销对你公司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应正视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违法过错,积极主动地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2、你公司提出“生产不正常、厂内粉砂堆积如山、天气变化无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等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扬尘的,要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从源头上减少扬尘产生。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有关裁量标准,你公司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以下,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经责令改正后,采取部分防治扬尘污染的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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