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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13号 云浮市宝宝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23 10:50:02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宝宝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宝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UB6G4A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荔枝屯村夏底岗(四村大道直入200米)

  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荔枝屯村夏底岗(四村大道直入200米)的云浮市宝宝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块环保型新型墙体砖、10万吨石粉、3万吨石仔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项目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废渣回收综合利用,你公司项目场地内堆放有大量石材废渣,其中一部分石材废渣堆放在厂房内,一部分堆放在厂房外。你公司项目厂房外的石材废渣均为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石材废渣堆放场地地面仅部分硬底化,场地周边未进行围挡。你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石材废渣的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2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号],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擅自堆放石材废渣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发现你公司项目厂房外堆放的两堆石材废渣仍均为露天堆放的形式,堆体未采取覆盖措施,堆放场地周边没有围挡措施。

  2024年5月17日,我局委托了广东隆悦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的石材废渣进行测绘,经测绘,你公司露天堆放的石材废渣量约为4110吨。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0月23日1份、2023年12月5日1份、2023年12月15日1份、2024年2月21日1份、2024年3月25日1份、2024年5月1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4日1份、2023年12月6日1份、2024年2月23日1份、2024年7月2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股东吴伟林、吴少珍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2月5日、2023年12月15日1份、2024年2月21日1份、2024年3月25日1份、2024年5月1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宝宝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5.云浮市宝宝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宝连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吴伟林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股东身份证明;

  7.吴少珍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股东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吴伟林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送达地址确认书,证实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为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荔枝屯村夏底岗(四村大道直入200米);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云城)审〔2023〕9号),证实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1.云浮市宝宝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块环保型新型墙体砖、10万吨石粉、3万吨石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实你公司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防护措施;

  12.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5302MA4UUB6G4A001X),证实你公司已领取排污许可证;

  13.配合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等到我局配合调查;

  14.云浮市宝宝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块环保型新型墙体砖、10万吨石粉、3万吨石仔建设项目厂房外石材废渣堆放示意图,证实你公司堆放石材废渣的具体位置;

  1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6.云浮市宝宝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石材废渣案土石方测量报告,证实你公司现有堆放石材废渣重量约为4110.078吨;

  1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报价单3份,证实处置本案中石材废渣的处置费用。

  综上,你公司擅自堆放石材废渣的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石材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石材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以及相关图片作为证据,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为:1、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并非由你公司造成;2、已纠正违法行为,厂内露天堆放的石材废渣堆体已清理完毕;3、对于吴少珍等人造成的其他违法堆放行为,你公司并非违法堆放的行为人,你公司无权管理;4、吴少珍等人因违法堆放的石材废渣造成你公司的损失,你公司已提起民事诉讼,其中的责任未经司法确认。请求我局撤销云环(云城)罚告行[2024]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免除对你公司的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案宗证据可证明,你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符合法律规定,你公司系对外经营主体,也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责任主体;2、你公司依照我局要求纠正违法行为,自行垫资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清运你公司场所内全部露天堆放的石材废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应重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地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环境隐患,杜绝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3、本案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及许可等均以你公司为主体,你公司有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主体责任,该责任不能通过转租、承包经营等方式转嫁。至于你公司因承包者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系内部责任问题,可另循途径解决;4、你公司主张“先民后行”没有法律依据。在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中,理论和实践通常采取“先行后民”的处理原则,你公司主张待与吴少珍民事争议终结后再作行政处理的意见不成立,且你公司与吴少珍民事争议裁判结果不影响本案行政处罚。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石材废渣,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石材废渣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向我市3家具备处置能力、资质的企业咨询,其报价每吨石材废渣处置费用分别为38元、49元、38元,按最低38元计算,你公司项目场地内露天堆放的4110吨石材废渣的处置费用为156180元。依据《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的通知》(云环〔2022〕17号)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裁量权重起点为1/3,涉及石材废渣量10吨以上裁量权重加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裁量权重加1/4,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未主动采取整改措施裁量权重加1/12,裁量权重总和为:1/3+1/4+1/4+1/12=11/12,罚款金额=156180元*3*11/12=429495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玖仟肆佰玖拾伍元整(¥429495.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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