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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12号 云浮市云城区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20 11:15:32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BLH2P46F

  联系电话:135424*****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小夏线旧国道边塱头村委会侧

  根据上级交办有关线索,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用云浮市美丽华石业有限公司的一个车间以及其旁边云浮市新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一块空地作为经营场所,并计划从事水泥制品和环保砖的加工生产。

  检查发现,你公司租用云浮市新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一块空地,该地块占地面积约7350平方米,该空地地下填埋了大量黑色固体物质,并在表面用黄泥土进行覆盖,经测量发现,填埋面积约392平方米(长28米、宽14米),填埋位置为泥土地,地面无硬底化等防渗措施。经核实,填埋的黑色固体物质为你公司从外地运回来的印染污泥,但你公司未办理项目环评手续,不具备处置印染污泥等工业固体废物的资质和处置能力。

  2023年3月9日,我局云城分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对你公司堆存废物事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对空地填埋的印染污泥进行清挖,并将其堆放在该地块上的厂棚内;经过磅称重,填埋的印染污泥约222.62吨。

  2023年5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4号],责令你公司限期10日内改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妥善处置倾倒的污泥,交有资质单位处置。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对空地填埋的印染污泥进行清挖,并将其堆放在该地块上的厂棚内,原填埋印染污泥的土坑已用黄泥进行平整。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23年7月5日出具《云浮市云城区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堆存固体废物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报告中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鉴定分析的结果显示:你公司填埋的印染污泥不具有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也不具备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含量、急性毒性等危险特性。

  你公司于2024年2月1日与封开大力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合同编号:2024228A),并计划委托大力公司对上述约222.62吨印染污泥进行清运和处置,运输车辆由大力公司方面统筹安排,印染污泥运到大力公司进行处置。根据合同,印染污泥清运处置费用以每吨300元计算,即所需处置费用为222.62×300=66786元。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租用的空地上原填埋有印染污泥的位置已用黄泥进行平整并长满杂草,清挖的污泥仍堆放在该地块上的厂棚内。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月4日1份、2023年3月15日1份、2023年5月4日1份、2023年6月21日1份、2024年7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月4日1份、2023年2月7日1份、2023年3月21日2份、2023年3月28日1份、2023年5月4日1份、2024年8月5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负责人陈德冠,以及广东利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余荣叶、业务员王海城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3年1月4日1份、2023年3月15日1份、2023年5月4日1份、2023年6月21日1份、2024年7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云城区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云城区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云城区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德冠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陈德冠),证实你公司与陈德冠存在委托关系;

  8、《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与云浮市新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土地租赁关系;

  9、《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与梁醒为存在租赁关系;

  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合同编号:2024228A)复印件在,证实你公司委托封开大力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清运处置印染污泥;

  11、封开大力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印染污泥处置资质等有关资料,证实封开大力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具备处置印染污泥的资质;

  12、配合调查通知书(广东利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邮政快递回执,证实我局对广东利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配合调查通知书》;

  13、配合调查通知书(刘泽明:联系电话13433132958)-附彩信送达及通话记录,证实我局对刘泽明发出《配合调查通知书》;

  14、广东利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含余荣叶、王海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证实广东利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业务员王海城身份证明,以及广东利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余荣叶、王海城存在委托关系;

  15、《一般固废委托处置意向协议书》复印件及云浮市云城区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涉案固废清运磅单及明细表,证实广东利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云浮市云城区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清运了970.15吨固体废物;

  16、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云浮市云城区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堆存固体废物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实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情况;

  1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4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为1/3,涉及量10吨以上权重加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权重加1/4,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权重加0,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影响权重加1/24,裁量权重总和为7/8(1/3+1/4+1/4+0+1/24=7/8),所需处置费用66786元(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3倍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7/8×100000×3=2625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2625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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