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11号 云城区醉牛皮木材配件经营部
云环(云城)罚〔2024〕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城区醉牛皮木材配件经营部:
经营者:邱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7DYHP88W
联系电话:13824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石脚围大沙坪(天马篮球馆高峰馆侧)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2024年4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占地面积约900平方米,生产车间为2个由铁皮搭建的厂棚,主要从事木材加工和销售。你经营部主要生产设备有4台数控雕刻机床、7台切割机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木料→切割→雕刻→拼接→打磨→喷漆→晾干。
检查发现,你经营部两个厂房内堆放有正在加工的木料,地面上堆放有大量碎木屑。其中一个厂房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厂房四周和顶部由铁皮和卷闸门围蔽;另一个厂房四周有卷闸门和铁皮进行围蔽,放置有4个雕刻机床,并建有1个喷漆房,检查时有2台机床正在进行作业,卷闸门未围蔽,产生较大噪声。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你经营部厂界环境噪声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W240442)的检测结果显示:你经营部厂界噪声检测值为7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标准[65dB(A)]。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2024年4月25日,我局向你经营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9号],责令你经营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经营部进行复查,发现你经营部未生产。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你经营部进行复查,发现你经营部原厂房内的4个雕刻机床已拆除。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4月19日1份、2024年5月16日1份、2024年5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对你经营部经营者邱华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4月19日1份、2024年5月16日1份、2024年5月28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城区醉牛皮木材配件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经营部的经营主体;
5.云城区醉牛皮木材配件经营部经营者邱华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经营部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授权委托书,证实你经营部委托陈联辉作为委托代理人;
7.检测报告,证实你经营部东侧厂界噪声超标;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9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经营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9号},告知你经营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经营部于2024年6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对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的申辩意见》,提出:1.你经营部是一间经过批准而成立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依法经营,按章纳税;2.前段时间,因需要赶货而加班到十点多,可能对附近居民造成一定影响,经我局提出改正意见后,你经营部进行了整改,将机器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3.目前生产经营困难,订单不多,工价不高,只能勉强维持生产经营;4.企业如被关停,贷款还不起,工人失业,会给政府造成负担。请求我局对你经营部免于或者减轻至5000元以下的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经营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我局拟作出的罚款金额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你经营部作为排放工业噪声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排放标准、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近年来已有群众多次投诉你经营部生产噪声扰民,你经营部提出“因赶货而加班、生产经营困难、订单不多、工价不高”等不能作为免于或者减轻的法定理由。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经营部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你经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鉴于你经营部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经营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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