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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10号 新兴县恒业养殖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16 10:52:45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兴县恒业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东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MA4UUM478T

  详细地址:云浮市新兴县河头镇楼下村委将军洞村

  接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腰古猪场存在黑色废水外排情况,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腰古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的原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腰古猪场(以下简称“腰古猪场”)进行检查。经查,当时腰古猪场由你公司经营,猪场占地面积约90000平方米,共有13条猪棚,主要从事种猪养殖、销售。检查发现,腰古猪场西侧有1个氧化塘存在废水外排的情况,氧化塘外排废水呈黑色,废水外排至猪场外的灌溉水渠。我局立即委托了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腰古猪场西侧的氧化塘排放口废水及排入灌溉水渠的排放口废水分别进行采样监测。2024年4月22日,我局取得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W240427),报告结果显示:氧化塘排放口废水及排入灌溉水渠的排放口废水总磷浓度分别为17.30mg/L与15.2mg/L,排放浓度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中规定的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其他地区标准值(8mg/L)。

  你公司经营的腰古猪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和5月14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未发现腰古猪场西侧的氧化塘有废水外排至猪场外的灌溉水渠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4月11日1份、5月13日1份、5月1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腰古猪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5日2份、4月19日1份、6月24日2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行政管理人员陈秀容、生产主管张超、养殖户刘杰龙的调查询问情况以及对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陈进彩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4月11日1份、5月13日1份、5月1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腰古猪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新兴县恒业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新兴县恒业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东麟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新兴县恒业养殖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员陈秀容,证实你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新兴县恒业养殖有限公司生产主管张超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生产主管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陈秀容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张超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10.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公司的经营主体

  11.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陈进彩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陈进彩身份证明;

  12.授权委托书,证实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与陈进彩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13.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腰古猪场,证实该养猪场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14.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腰古猪场出租合同,证实你公司租赁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公司腰古猪场;

  15.腰古猪场租赁合同,证实你公司把腰古猪场转租给刘杰龙;

  16.代养猪合同,证实你公司委托刘杰龙养猪;

  17.检测报告,证实腰古猪场氧化塘排放口废水及排入灌溉水渠的排放口废水总磷浓度超标;

  1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8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经营的腰古猪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以及在2024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1、本案的实际负责人是刘杰龙而不是你公司;2、刘杰龙是首次违法,同时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并及时开展整治工作,没有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3、近两年市场低迷,行情不好,猪价一直未回升,经济困难。请求我局对刘杰龙减轻或者撤销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1、案宗证据可证明,你公司是本案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2、你公司虽然与刘杰龙签订《代养猪合同》,但涉案养殖场一直是由你公司掌控,你公司对外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地位没有变化。你公司与刘杰龙签订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内部合作关系,只能约束合同签订双方,环保行政责任承担主体没有发生转移。3、你公司及养殖户刘杰龙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是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应正视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违法过错,积极主动地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在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4、你公司提出“近两年市场低迷,行情不好,猪价一直未回升,经济困难”不能作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免责理由。综上,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起点权重为7%,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加0%,排放超标的水污染物为总磷(属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项目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总磷超标0.9倍裁量权重加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12%(7%+5%),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的计算方式,罚款金额=12%×100万元=1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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