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8号 云浮市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月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7F9BKF25
联系电话:13435******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村委云卜村长尾短尾坑及江尾村委地段
根据思劳镇政府提供线索,2024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有一个钢架结构厂房,占地面积约176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废渣的收运和综合处置,建有2台压滤机、2台柱塞泵、2台泥浆泵、2个泥浆中转搅拌罐、1个浆渣池(480m3)、1个三级沉淀池(用于收集压滤废水)等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流程为石材浆渣→抽取→搅拌→压滤→泥饼。
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内堆放有约300吨泥饼等生产成品,有2台压滤机正在运行。你公司厂房门前(面向公司)右侧水渠上方设有2个并在一起的PVC管口,其中右侧的管口有一股流量较大的浅白色废水排出并流入到水渠,然后流向国道324线旁边水渠(连通思劳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房门前PVC管口外排的浅白色水体进行采样取证,并将水样送到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根据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4)水字第02002号]的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房门前PVC管口外排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282mg/L。
你公司花岗岩石材池渣处置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为{云环(云城)审〔2022〕17号},该项目已于2022年9月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根据《云浮市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花岗岩石材池渣处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你公司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槽罐车抽运到周边石材厂回用于深加工工序用水,不外排。经查,检查当天你公司第二级沉淀池中有一根直径约10cm的棕色软管连接一台循环水泵,该循环水泵通过一根直径约10cm的白色PVC管(三通,带有阀门)一边驳接一根约3米长、直径约10cm的棕色软管用于压滤废水装车,另一边连接直径约10cm的棕色软管通往浆渣池,用于压渣作业时冲洗稀释已沉淀的石材废渣。由于工作疏忽,你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棕色软管进行压滤废水装车后,没有将软管拆卸下来而直接将其放置于你公司厕所后方,该处有一PVC管口。后来因为压渣作业进行时需要开启循环水泵,在没有关紧水管阀门的情况下,导致你公司第二级沉淀池中的部分压滤水通过棕色软管经厕所后方的PVC管口流入化粪池,然后从你公司门前(面向公司)右侧水渠上方的PVC管口排出。
你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构成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7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未生产,检查时未发现你公司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2月25日1份、2024年4月1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26日1份、2024年3月29日1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火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2024年2月25日1份、2024年4月16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影像资料(2024年3月25日1份);
5.云浮市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6. 关于云浮市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花岗岩石材池渣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云城)审〔2022〕17号],证实你公司花岗岩石材池渣处置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7. 云浮市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花岗岩石材池渣处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证实你公司花岗岩石材池渣处置项目经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8. 云浮市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5302MA7F9BKF25001U),证实你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
9.云浮市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月霞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0.云浮市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黄金火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11.授权委托书,证实黄金火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12.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与杨忠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13.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以及现场监测/采样示意图,证实现场采样监测的位置、天气、采样方式等情况;
14.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4)水字第02002号],证实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污染物监测情况;
1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7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权重为10%,你公司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加0%),排放的污染物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并在限期内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重加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裁量权重加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仅1次(裁量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10%(10%+0%+0%+0%+0%+0%+0%=10%),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10%×100万元=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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