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7号 王凤芝
云环(云城)罚〔202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凤芝:
身份证号码:21082419**********
联系电话:1597*******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主持编制的《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文本进行检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核实《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情况:文本第22页,表3-5描述大云村距离厂界300米,上面文字描述本项目周边500米范围内无保护目标。
(二)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文本第32-36页,未结合涂胶面积及厚度等,核算不饱和聚酯树脂用量确定情况;提供了不饱和聚酯树脂的MSDS资料,但未结合MSDS资料分析是否产生含甲醛废气,大理石毛板修补有机废气收集效率(目前80%),“二级活性炭”去除效率(目前80%);生产废水未计算除尘喷淋废水产生量。
(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文本第37页,对厂界噪声达标分析不充分,报告未给出厂界噪声贡献值,仅从报告书给出的表4-13的数据也未能分析确定厂界噪声是否达标。
经调查核实,《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载明的编制单位是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RU9P22),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是你。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邮递送达《配合调查通知书》,要求你和该公司相关人员到我单位配合调查,但你和该公司未如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2024年3月5日,我局再次向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邮递送达《配合调查通知书》,但你和该公司仍未如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2024年3月19日,我局向你邮递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6号],责令你5日内改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不真实、不全面、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月1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主持编制的《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文本的建设单位进行检查;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1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主持编制的《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文本的建设单位总经理李荣宗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4年1月1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主持编制的《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文本建设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节选),证实你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5.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6.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厂长温爱群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该公司厂长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温爱群),证实温爱群与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授权委托书(李荣宗),证实李荣宗与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编制单位经营主体资格;
10.王凤芝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证实你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复印件,证实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云浮市万利发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文本编制单位,你为主要编制人员;
12.编制单位承诺书复印件,证实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重承诺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3.编制人员承诺书复印件,证实你郑重承诺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4.配合调查通知书(2024.1.25)及邮递送达回证,证实我局要求你配合我局开展的调查工作;
15.配合调查通知书(2024.3.5)及邮递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再次要求你配合我局开展的调查工作;
16.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3年第三季度环评文件复核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证实案件来源线索;
1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6号]及邮递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向你邮寄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6号],你于2024年4月8日签收,已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以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失信记分5分。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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