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4〕5号 云浮市华皓石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云环(云城)罚〔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华皓石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永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2U0G97B
联系电话:13411******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村委云卜村风门坳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有一个钢架结构厂房,主要从事石材废渣、废料的回收和综合处置,建有3台压滤机、1个泥浆搅拌房(含有3个泥浆中转搅拌池)、1个泥浆过滤池、1个四级池浆沉淀池、1个清水池和3个压滤清水罐等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流程是石材浆渣→抽取→搅拌→压滤→泥饼。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房内堆放约有200吨泥饼等生产成品,且有2台压滤机正在运行,有压滤泥饼正在产出。
检查发现,你公司的1个泥浆中转搅拌池通过一根直径约10厘米的白色塑料管连接着3个压滤清水罐,该3个压滤清水罐底部通过一根直径约20厘米的白色塑料管连接到泥浆搅拌房旁的小房间,并连接一根长约3米、直径约10厘米的棕色软管。检查时,该棕色软管有浅白色废水排到泥浆搅拌房后的水渠;该水渠水流向国道324线旁边水渠(连通思劳河)。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云浮市中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泥浆搅拌房旁的小房间棕色软管外排的浅白色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云浮市中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W2401103)的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5mg/L,悬浮物浓度为18mg/L。
你公司年产花岗岩泥饼12万吨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为云环建管〔2019〕32号。根据《云浮市华皓石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产花岗岩泥饼1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你公司生产废水应排到广东盛坤石材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生产补充用水或外卖周边企业。经调查核实,你公司通过上述棕色软管外排的浅白色废水为石材浆渣压滤过程中产生的压滤废水(贮存于3个压滤清水罐内),由于管理疏忽,你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该棕色软管连接清水罐延伸出来的白色塑料管进行压滤废水装车作业后,未及时关紧压滤清水罐和棕色软管排水口的阀门,导致压滤废水外排的情况发生。 你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2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现场,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有工作人员正在对泥浆过滤池进行清洁、维修。你公司的泥浆中转搅拌池通过一根直径约10厘米的白色塑料管连接着3个清水罐(用于贮存压滤废水),3个清水罐底部通过一根直径约20厘米的白色塑料管连接到泥浆搅拌房旁的小房间,原来长约3米、直径约10厘米的棕色软管驳接加长至6米。检查时,该棕色软管出水口放置在泥浆搅拌房内的1个泥浆中转搅拌池的上方,无废水流出;你公司泥浆搅拌池、抽水泵等设施、设备均没有运作。检查时未发现你公司有废水外排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月25日1份、2024年2月2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6日1份、2024年2月1日1份、2024年2月4日2份、2024年2月5日2份), 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江、管理人员罗焕星、工作人员林子祥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2024年1月25日1份、2024年2月2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影像资料(2024年1月25日3份);
5.云浮市华皓石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经营主体;
6.关于云浮市华皓石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产花岗岩泥饼1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9〕32号),证实你公司年产花岗岩泥饼12万吨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7.云浮市华皓石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产花岗岩泥饼1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实你公司生产废水应外售附近厂房作为补充用水;
8.云浮市华皓石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5302MA52U0G97B001W),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登记;
9.云浮市华皓石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江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0.云浮市华皓石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罗焕星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11.云浮市华皓石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子祥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12.授权委托书(罗焕星),证实罗焕星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13.授权委托书(林子祥),证实林子祥与你公司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1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W2401103),证实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污染物监测情况;
1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4〕3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权重为10%,你公司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加0%),排放的污染物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并在限期内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重加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裁量权重加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仅1次(裁量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10%(10%+0%+0%+0%+0%+0%+0%=10%),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10%×100万元=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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