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02-28 12:07: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7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云楼生猪综合养殖场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445302000032612

经营者江家葵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云楼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13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7]1号),责令你养殖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2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养殖场,对你养殖场超标排污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取样监测。经现场复查,你养殖场已采取在生物塘抽渣及投放漂白粉的措施进行整改。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2001号],养殖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18mg/L氨氮15.8mg/L,总磷2.86mg/L,粪大肠菌群数3.5×104/L,其中原先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氨氮、总磷已达标排放,但粪大肠菌数仍然超过《广东省畜禽养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粪大肠菌群数:1000个/100mL),未能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728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及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7)水字第02001号等材料为证。

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且经责令改正仍未能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按日连续计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局决定:

再次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养殖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对你养殖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再次实施复查,若发现你养殖场仍未能改正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养殖场再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222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