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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7〕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3 16:32: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7〕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云楼生猪综合养殖场: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者:江家葵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云楼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7日下午,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及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取样监测,你养殖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140mg/L,总磷24.1mg/L,粪大肠菌群数3.5×105mg/L,超过《广东省畜禽养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氨氮:80mg/L,总磷:8.0mg/L,粪大肠菌群数:1000个/100mL)。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27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及你养殖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6)水字第12006A号等材料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根据该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对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养殖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养殖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发现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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