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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6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05 10:18: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环违改字〔2016〕6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谭毅彪(云城区宝力快锯厂)(以下简称:快锯厂):

经营者:谭毅彪

联系电话:1382670061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市场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12月25日对你快锯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快锯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快锯厂于2016年11月租用厂房和生产设备,擅自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并于同年12月投入生产加工至今。

以上事实,有《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2月25日1份2页)、《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2月26日1份2页)、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6年12月25日)等证据为凭。

快锯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快锯厂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

我局将对你快锯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快锯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快锯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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