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6〕4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05 10:10: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6〕4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吴肇生石米厂(以下简称:石米厂):
经营者: 吴肇生
联系电话:13411759042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鹏石村大睦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 12月8日对你石米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石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米厂投入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生产时违法排放大量粉尘,严重影响和污染环境。
你石米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石米厂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石米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米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米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