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限改字〔2016〕25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7-01-05 10:08: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限改字〔2016〕25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苏天培(云城区高峰街宜家居红木加工厂):
经调查核实,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高峰路112号的家具加工建设项目,未向我局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于2016年10月租用厂房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至今,日常主要作为仓储和门市使用,时而对部分家具进行加工,但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打磨工序直接在室内作业,且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你加工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停止家具加工建设项目经营使用。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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