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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3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1-17 09:50: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6〕3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绿源环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39618

法定代表人:李树红

身份证号码:445827196807253055

联系电话:13927194733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桐围村委桐围村大坑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位于云城区安塘街桐围村委桐围村大坑口的石材池泥回收处理建设项目,在厂区废水沉淀池边的引水渠末端处设置了一直径约15厘米的白色塑料暗管,直接连通至公司车间旁边一空地处的雨水渠(下水道),且引水渠及暗管口周边处都积满了石材污泥;同时,另设置了一条直径约15厘米的灰色硬质胶管,直接穿过公司车间铁皮围墙伸入至雨水渠(下水道)底部,现场检查时,经灰色硬质胶管和暗管排放石材废浆痕迹明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1月1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1月1日1份3页) ;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录像(2016年11月1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暗管和外设排污管,不得设置废水排污口,停止违法行为,并完善厂区内雨水沟和排污收集渠建设。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察,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同时,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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