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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3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1-17 09:50: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环违改字〔2016〕3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李尚锋(云城畜兴蛋鸡场):

经营者:李尚锋

身份证号码:4412261986101344019

联系电话:1358068805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朝阳水库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朝阳水库边李尚锋(云城畜兴蛋鸡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蛋鸡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于2010年4月开始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于同年12月投入生产经营至今,由于你场距朝阳水库10米,根据云浮市云城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云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云区府办[2013]50号的通知有关规定,属禁养区范围。

2.你蛋鸡场存栏约3万,产生的废水经鸡粪水收集池沉淀后,采取溢出的办法,通过蛋鸡场旁的水渠流入朝阳水库。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10月11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0月11日1份)。

3.李尚锋(云城畜兴蛋鸡场)的经营者李尚锋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及现场图片3份。

李尚锋(云城畜兴蛋鸡场)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李尚锋(云城畜兴蛋鸡场)立即停止在禁养区内养殖畜禽行为、违法排污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蛋鸡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停止在禁养区内养殖禽畜行为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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