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6〕1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09 15:45: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6〕1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云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75108396X3
负责人:杜军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云浮至岑溪公路双凤至榃滨(粤境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3年12月投入使用,涉嫌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现场检查笔录》等材料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要求。
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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