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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1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09 15:42: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6〕17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孙家福:

身份证号码:45252619620281173

联系电话:13542424608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中路1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乌石岭云硫仓库侧的石材工艺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5年年底租厂承接他人生产设备投入生产经营至今,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局验收。同时,在2016年7月20日下午,通过配套建设的废水治理设施沉淀池中一暗管将部分未经任何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出地下雨水渠,流入高峰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7月20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7月20日1份2页,2016年7月22日1份3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6年7月20日);

4、现场取证资料--录音(2016年7月20日)。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石材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暗管全部拆除。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察,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同时,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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