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限改字〔2016〕18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09-09 15:41: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限改字〔2016〕18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浮市鸿鑫矿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黄坡岭的矿石采选建设项目,利用原有破碎机等机械设备改建为石材破碎加工项目,在经营活动中,石料等物料破碎、堆放和装卸运输作业产生局部粉尘,未能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且未向我局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改建并投入经营,亦未向我局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采取场地硬底化、密闭或喷淋洒水作业、围闭仓贮存(仓储)或严密围挡有效覆盖等有效防尘除尘措施,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防治大气污染,并到我局补办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办理地址:云浮市区城中路111号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
2楼B座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766-8819152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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