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6〕15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09-09 14:41: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6〕15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洪瑞鸿(云浮市云城区老二沙锅粥店):
经调查核实,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53号的餐饮项目,在经营中使用抽风机抽排油烟,产生的边界噪声经现场监测噪声值昼间为63.7dB(A),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限值3.7dB(A),对周边住户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在2016年7月30日之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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