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限改字〔2016〕12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07-18 17:33: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限改字〔2016〕13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林捷娟(云城区罗沙新衡石材厂):
经调查核实,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农业银行斜对面)的石材加工建设项目,于2000年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至今,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你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或使用。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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