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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6-17 21:51: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环违改字〔2016〕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树军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八和村麻鸡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八和村麻鸡坑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在明知下大暴雨时,场内部分垃圾渗滤液会被雨水冲刷出来后漫过雨污分流拦水坝,与山水混合后从排洪沟排出,经场内环形沟排入南山河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任由下大暴雨时部分垃圾渗滤液在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前排入南山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此情况后,你公司才通过采取不间歇将渗滤液用水泵抽到调节池以及用黄泥和防渗膜加高加固拦水坝的措施阻止渗滤液外排环境,存在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二、你公司生活垃圾填埋场属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场内设有规范化排污口,安装了水污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时发现只有PH计在用,其他包括流量、PH值、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监测设备停用,自动监控系统未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存在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2016年5月27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根据以上第一点违法事实及《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以上第二点违法事实,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有关“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记录”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恢复并且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

  (二)责令你公司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恢复并且保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并限期15日内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上述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作进一步处理(包括按日连续计罚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6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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