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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1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6-17 21:51:00   信息来源: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云环违改字〔201612

余伟健(云城区星健石材厂)

法定代表人:余伟健

邮政编码:527328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区北一路南侧168号加工区C9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区北一路南侧168号加工区C9栋的石材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项目占地约1000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桥切机2台、切边机4台

2.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粉尘、废气等污染物,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擅自于2013年7月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5月23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5月23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2016年5月23日4份)。

4:余伟健(云城区星健石材厂)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

5:余伟健(云城区星健石材厂)经营者余伟健居民身份证影印件1份。

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石材加工项目停止生产,限期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同时,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后督察,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对你厂实施行政处罚。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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