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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6-17 21:50: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6〕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驰骋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43340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

联系电话:13719821942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桐围象岗咀(原旧水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4年6月擅自租厂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并于2015年3月投入生产加工至今。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沉淀池有渗漏现象,有少量沉淀池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渗漏出公司的大云河,渗漏废水呈白色混浊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5月9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5月9日1份2页) ;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6年5月9日1份6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7天内对废水处理设施沉淀池进行防渗漏修复,不得将生产废水通过渗漏形式排放至外环境。

同时,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察,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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