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6〕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平周(云浮市云城区洲洋石材工艺厂,以下简称:你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122368
经营者:吴平周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罗沙振民亭西侧2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厂于2002年开始建设石材加工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即于同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加工至今。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后的四级沉淀池末端有一隐蔽废水排放口,直接将沉淀池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排入厂外雨水沟,废水呈白色混浊状态。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6)第0413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厂内沉淀池外排口的废水中悬浮物(SS)浓度为723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60mg/L)的11.0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4月28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4月28日1份2页) ;
3、《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6)第0413号];
4、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6年4月28日1份9页)。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天内规范设置排污口且向环保部门申报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封堵排放口将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并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同时,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察,逾期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