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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6-17 21:48: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6〕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圣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33919

法定代表人:陈钊圣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宝马路藕塘村上围165号5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14日上午,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云浮市区牧羊路的圣基豪庭建设项目,使用炮机、挖掘机进行基坑平整施工,未对施工中产生废水进行处理,直接使用电动清水泵将废水经管道抽到工地外水沟,污水沿水沟排入高峰河,排放的废水呈黑色浑浊。你公司圣基豪庭建设项目未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口,私自设置排污渠道排放废水,存在逃避监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2016年4月14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清水泵及排污管道。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当日内拆除清水泵及排污管道,并将处理情况于拆除之日起3天内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作进一步处理(包括强制拆除、按日连续计罚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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