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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6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6-17 21:46: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6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陈德健(云浮市云城区德健牲猪养殖场,下称:牲猪养殖场

经营者:陈德健

邮政编码:527328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红阳村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红阳村委的牲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养殖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03年2月开始投入生产至今。

2.养殖场有部份猪舍养殖的约100多头猪产生的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到养殖场外的南山河支流。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3月30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3月30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2016年3月30日6份)。

4.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6)第0323号。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牲猪养殖场立即停止猪养殖

2责令牲猪养殖场立即停止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41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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