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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 5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6-17 20:52: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6〕 5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西雅图石英石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15636

法定代表人:梁雨轩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双羌村委下坑村(地号:05-02-0219、05-02-0298、05-02-0299、05-02-0295、05-02-029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在第二车间雨水沟和第三车间排污收集渠之间设有一个暗孔(规格宽×:30cm×15cm),并利用第二车间内的雨水沟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石材加工机械自动磨机生产废水直接排出厂外工业区道路雨水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4月11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4月11日1份2页) ;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6年4月11日1份8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封堵暗孔,不得设置废水排污口,停止违法行为,并完善厂区内雨水沟和排污收集渠建设。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封堵暗孔并将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察,逾期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0日         

公开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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