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限改字〔2016〕10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06-17 20:49: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限改字〔2016〕10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刘伟杰(云城区高峰街道刘伟杰石材废渣堆场):
近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赤黎村委赤黎冲新田凹的石材废渣(池泥)处理建设项目,未向我局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堆放、贮存石材废渣(池泥)需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你堆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石材废渣(池泥)处理建设项目,不得堆放、贮存石材废渣(工业固体废物),并按照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相关要求对已堆放的石材废渣(池泥)进行处置。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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