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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限改字〔2016〕7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06-17 20:45: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限改字〔2016〕7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邬桂芳(云城区邬桂芳石材工艺厂):

经调查核实,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丰收村委大丰洞横岗村11巷的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未向我局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利用居民住房于2015年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至今,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你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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