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限改字〔2016〕2 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04-17 11:34: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限改字〔2016〕2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杨和祥(云浮市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坎加油站):
经调查核实,你位于云浮市区府前路大坎村委路段(市国土局往罗定方向100米)的加油站,安装有4台加油机共16支油枪,其中2支柴油枪,14支汽油枪。14支汽油加油枪既没有安装配备用于油气回收的封气罩,也没有用于油气回收的回收孔,汽油枪不具备为汽车加油时回收油气的功能,致使站内配套的油气回收装置设施未能正常起到回收油气的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关于油气回收装置应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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