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6〕 3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冯伙灵(云城区河口街罗乌石材废渣堆场):
经营者:冯伙灵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口街道八和村委罗乌旱冲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9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城区河口街道八和村委罗乌旱冲坪的冯伙灵(云城区河口街罗乌石材废渣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石材废渣处理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石材废渣堆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2年12月开工建设。项目占地约200亩,建成有石材废渣堆放池二个。2014年2月建成投入生产经营。
2.你石材废渣堆场未建成有防渗漏和防扬散设施,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3月9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3月9日2份)。
3.冯伙灵(云城区河口街罗乌石材废渣堆场)经营者冯伙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石材废渣堆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冯伙灵(云城区河口街罗乌石材废渣堆场)停止堆放石材废渣等固体废物。
2.责令冯伙灵(云城区河口街罗乌石材废渣堆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补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废渣堆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