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1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周廷华(宇莹石材厂):
经营者:周廷华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镇安镇白石坑村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石材厂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罗沙工业区红日石材厂第11、12卡的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年5月开始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局验收,主体工程于2014年6月建成后擅自投入生产至今。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9日在你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石材厂的生产废水部分未经处理,通过暗渠直排至南山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4月9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4月9日2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5年4月9日12份)
4、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5年4月13日3份)
5、现场取证资料--录像(2015年4月9日1份)
6、周廷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石材厂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石材厂的石材加工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在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