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1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兴县佳通水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待填写)号
经营者:简仿辉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54号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的云浮港都杨港区海航码头项目环评报我局批复同意后(环评批复该码头使用期限为三年),于2013年5月开始建设,2014年5月建成后,未依法向我局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局验收,码头项目主体工程擅自于2014年5月建成后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2015年2月4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码头项目生产(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的码头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在码头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使用)。在码头项目三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该码头的,须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