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5〕11号)
发布时间:2015-03-25 21:38: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5〕1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百达码头:
营业执照注册号:(待填写)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彬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金鱼沙村委邓家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码头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金鱼沙村委邓家塱的码头项目(2013年向金鱼沙村委购入2个1000吨泊位并使用至今,现正扩建2个新泊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新泊位,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局验收,项目主体工程(现有2个1000吨泊位)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2015年2月3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为证。
你码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码头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和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码头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和已建成的立即停止使用。在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码头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码头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码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码头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1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