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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10-18 17:11:08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弘业建筑材料经销点:

  投资人:廖梓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735348045

  联系电话:1392454****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降坪青山

  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对你经销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经销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销点年处理255000吨废弃土石洗选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加工、销售:建筑用二四石仔、石料制品,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式破碎机2台、振筛机2台、水筛机1台等。现场检查时你经销点厂区正在生产,但厂区内2台振筛机均无围蔽等收尘降尘措施,现场可见振筛机产生较大扬尘;传送带未采用喷淋等降尘措施,现场可见传送带成品出口产生较大扬尘;厂区内部分地面无硬底化、道路积尘较厚,铲车经过时产生扬尘;靠近出口处露天堆放约4000吨粉砂,堆体高度约15米,超过了厂区靠近道路侧铁皮的围蔽高度(约2米);厂区内还堆放有大量成品石仔,所有成品物料均为露天堆放,均未采取任何覆盖等措施;厂区四周未见采用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你经销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8月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销点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销点管理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8月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销点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云城区弘业建筑材料经销点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经销点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云城区弘业建筑材料经销点投资人廖梓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经销点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云城区弘业建筑材料经销点管理人员袁叔祥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经销点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经销点和管理人员袁叔祥存在委托关系;

  8.关于云浮市云城区弘业建筑材料经销点年处理255000吨废弃土石洗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15〕19号),证实你经销点废弃土石洗选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9.关于云浮市云城区弘业建筑材料经销点年处理255000吨废弃土石洗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云环验〔2015〕130号),证实你经销点废弃土石洗选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

  10.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2〕12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2年8月9日向你经销点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经销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向你经销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销点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经销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鉴于你经销点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1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我局决定对你经销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经销点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销点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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