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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08-24 18:21:53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兆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树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4N9L89N

  联系电话:139271XXXXX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水东村委蛤乸头地段06-02-0154号地

  根据腰古镇政府反映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人造石、石英石,项目占地面积约5700平方米,总投资1500万元。你公司人造石项目建成主要生产设备:2条人造石英石生产线、2台自动磨光机、2台定厚机,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配料→搅拌→铺料→压制→固化→定厚→磨光→成品(石英石板材),项目配套建设了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水沉淀池等环境保护设施。你公司人造石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21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5月1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1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5月1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兆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兆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树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2〕7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人造石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21年1月已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有关裁量标准,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2〕9号],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于2022年6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请求我局减少或免于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提出以下意见理由:(1)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动机,因公司股权重组以及天然石加工转型人造石生产期间,地方政府对所属片区的相关政策还没有完全统一,导致环保手续延误。(2)你公司环保设施已投入使用,具有环保意识。(3)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你公司经济情况紧张,支出困难;你公司为腰古镇规上企业,每年按时缴纳税费,并解决多种人群就业问题。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人造石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我局拟作出的罚款金额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的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你公司提出的“公司股权重组、升级转型”“地方政府对片区的相关政策还没有完全统一”“公司经济情况紧张,支出困难”等不能作为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因此,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属于法定减免处罚的事由,我局不予采纳。

  你公司又于2022年8月7日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即将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

  经现场复查,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落实整改,于2022年7月22日取得《关于云浮兆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人造石英石板材12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云城)审〔2022〕24号〕以及在2022年8月6日取得《云浮兆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人造石英石板材12万平方米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经研究,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综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和有关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并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36万元)的44.44%降低处罚,即:

  处人民币贰拾万零壹拾陆元(¥200016.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7日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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