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10-29 11:50:21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腰古佳新灰沙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青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867870266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西郊黄坑仔。

  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砂砖生产、销售,设有1条灰砂砖生产线、1条破碎生产线,占地总面积约8000平方米,厂区分为灰砂砖生产区、破碎区。你公司破碎生产线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一级破碎→二级破碎→振筛→成品,你公司破碎生产线所使用的原料为石材边角料,成品为石粉砂。你公司在破碎区堆放的石材边角料原料及石粉砂成品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9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石材边角料、石粉砂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9月9日2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1年9月9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腰古佳新灰沙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腰古佳新灰沙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青桂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腰古佳新灰沙砖有限公司厂长廖永文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云浮市腰古佳新灰沙砖有限公司徐金球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破碎生产线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2份,证实你公司和廖永文、徐金球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914453020867870266001Q),证实你公司排污主体、行业类别等基本信息;

  10.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18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20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请求我局减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了有效整改。二、2021年8月份腰古镇环保办已通知你公司停工整改,但停工整改期间仍有石材边角料连续运来你厂,所以造成堆积,部分石材边角料露天堆放产生扬尘。三、你公司承认错误,认真整改,但经营困难,利润微薄。

  经研究,我局认为:收到我局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整改是你公司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你公司于2021年8月份停工整改期间仍有石材边角料运来厂区堆放亦是你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你公司应对此负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8日到你公司现场复查时发现,你公司原料堆放区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整改到位。综上,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你公司现场露天堆放大量石材边角料原料及石粉砂成品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