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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2-14 16:30: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9〕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杰华石材厂:

经营者:林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L60963880N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初城工业园东一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3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石材加工补板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月25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月25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1月25日); 

4.云城区杰华石材厂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5.云城区杰华石材厂经营者林崇杰身份证影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立即改正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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